法国废弃物堆放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7页(233字)

法国1963年4月25日法令规定,专用作堆放废弃物的场地,须事先征得有关当局的同意。如果废弃物的堆放位置或废弃物的特性对健康具有危害,有关当局则应予以驳回。1963年4月25日法令规定,使用堆放场地者应向所在地区的市长提出申请,说明场地的位置、预计的占地面积及设施,并由市长提出意见后再送交负责工厂和住宅建设的有关机构。如果有关机构的负责人与市长的意见一致,市长就可作出最后决定;如果意见不一致,则由省长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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