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生活废弃物纳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7页(416字)

法国1975年《关于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的法律》规定:(1)只接收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类似废弃物储存站的经营者每收到一吨废弃物须向环境和能源控制事务所交纳20法郎的税款、直至2002年6月30日。废弃物来自处理站所在的废弃物处理规划管辖区域以外的,上款规定税率提高50%。每个处理站每年交纳的最低税金为5000法郎。(2)被许可的年接收废弃物量大于、等于2万吨的储存站的经营者按季度向环境和能源控制事务所会计处申报已接受废弃物的吨数,在其他情形下按年办理申报手续。在办理申报手续的同时交纳应交税款。(3)在环境和能源控制事务所内部设立一废弃物管理现代化基金。由上述税款构成的此基金应单独立账。此基金被用于:资助发展对处理生活垃圾及类似废弃物的技术革新;资助处理此类废弃物的装备,特别是使用技术革新的装备。(4)每年最少10%的税收款被用于资助发展处理生活垃圾及类似废弃物的技术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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