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废弃物回收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7页(334字)
法国1975年《关于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的法律》规定:(1)为方便回收某些材料、元件和某些形式的能量或在其生产中配用的材料或元件,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的一些法令可以规范这些材料和元件的使用方式。(2)为努力保护环境或节约材料预防枯竭,政府可以规定生产某产品或某类产品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回收材料和元件的最小比例。(3)禁止将未使用回收材料或有含量极少的此类材料但未改变产品的主要性质的产品进行有关其使用回收材料的广告宣传,并且遵照1973年12月27日第73-1193号关于商业和手工业方针的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认证和打击。(4)主管当局制订有关在全国或部分区域回收由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法令规定种类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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