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生活废弃物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7页(363字)
法国1975年《关于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的法律》规定:(1)市镇或市镇集团同省和大区级的公营机构联合负责处理生活垃圾。这些地方单位同样负责对由法令规定以外的其他废弃物处理。它们可以根据有关废弃物的性质和数量,无须受特殊技术约束,对废弃物进行收集和加工处理。(2)各省省长颁布政令遵照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法令的规定划定与此项服务有关的收费涉及的范围和提供服务的期限。(3)市镇长可以根据废弃物的性质调整废弃物的放置和交付的有关规定。(4)市镇有关部门,必要时,获得正式许可的人员可以单独接受废弃物。(5)由产生废弃物者处理废弃物的行为应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6)国有地产的主人和分配者必须履行维护地产的一般义务中包括处理或责成他人处理位于这些地产上的废弃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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