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地方腐蹄病绵羊疫区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5页(541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关于加强和修正牲畜疫病法律的法令》规定:(1)一旦有人将绵带入腐蹄病控制区时,畜主应立即以书面报告检查员。腐蹄病控制区内的畜主应将其引入的绵羊饲养在可靠的栅栏围场里,并不能与其他绵羊接触,直到经检查员检查后为止。(2)在腐蹄病控制区内,如绵羊感染腐蹄病时,畜主应立即将感染情况报告检查员。在腐蹄病控制区内的绵羊,检查员已确认与病羊接触过,即认为是患腐蹄病的绵羊。(3)在腐蹄病控制区,主管部长可用命令的形式,把下列事项登记在公报上:畜主的姓名和地址;产业的名称和地址。(4)牲畜检查员在腐蹄病控制区的权利:可随时进入飞机、车辆、船舶、牧地、公路和其他场所;对下列场所拥有实施检疫和控制的权利:饲养过患腐蹄病绵羊的地方;曾被腐蹄病绵羊污染过的地方;饲养过接触腐蹄病绵羊的地方。命令清洗或清毒飞机、车辆船舶、牧地、公路及其他被认为曾被腐蹄病绵羊污染过的地方。可以要求腐蹄病控制区内的绵羊畜主把感染腐蹄病的绵羊出售屠宰。检查员对所实施的检疫或限制,认为有理由撤销时,可予以撤销。(5)凡有下列行为即视为违反本法令:把绵羊丢弃在检疫区或让其在检疫区里停留者;未经检查员的书面批准,驱赶或使绵羊进入、通过或离开检疫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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