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禽肠炎沙门氏菌和伤寒沙门氏菌病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5页(243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6.12.1条规定,进口种禽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这些种禽:(1)来自某一按附录4.2.4.1条(Ⅰ部)规定,进行沙门氏菌定期监测的养殖场;(2)来自某一未曾监测到肠炎沙门氏菌和伤寒沙门氏菌任何存在证据的养殖场的某一禽群中,且该禽群从未接触过不符合本标准禽群内的禽或其他物质;(3)来自某一卫生措施和疫病安全程序都符合附录4.2.4.1条规定的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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