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67年鸟类许可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4页(218字)

英国《1967年鸟类保护法案》规定,下列情况下可发放鸟类捕杀许可证:(1)为了避免对作物、蔬菜、水果、树木、渔业造成严重损害,可在许可证指定地区捕杀指定数目的野鸟。(2)为套环或标志捕捉指定的野鸟。(3)在训练猎鹰过程中由飞行猛禽杀死指定的野鸟。(4)为养鸟业目的,在指定地区捕捉、进口指定数量的野鸟。法案还规定,发放上述许可证前,国务大臣应向咨询委员会征询意见,由指定机构发放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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