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67年鸟类保护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4页(604字)
英国国会于1967年7月14日通过《1967年鸟类保护法案》,共10条。其中规定:(1)保护凤头麦鸡卵。(2)保护普通野鸟卵。(3)禁止出售死野雁。(4)禁止骚扰营巢鸟。任何人如使有卵的或不能飞行的幼雏的鸟巢内或附近感到不安的,将视为违法给予特别处分。(5)执行对套环与标志的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对任何野雁或野鸭、野鸡、鹧鸪、欧洲松鸡、苏格兰松鸡或雷鸟进行套环或标志,将视为违法受到特别处分。(6)禁止毒物、电器设备等的使用。(7)恶劣气候时,应对鸟类实行特殊保护。(8)为了避免对作物、蔬菜、水果、树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产或对渔业造成严重损害,在许可证指定的地区内用指定的方法杀死或捕捉指定数目的野鸟;为了套环或标志,在许可证指定的任何地区内捕捉指定的野鸟;在训练猎鹰过程中在许可证指定地区内由指定的飞行猛禽杀死指定的野鸟;为养鸟业在许可证指定地区内以指定方法捕捉指定的野鸟或进口指定数量的指定野鸟。(9)任何郡、郡镇或伦敦镇的参议会和伦敦市众议会以及在苏格兰任何郡或大镇的议会,可以采取他们认为适宜的措施使公众注意到本立法案的意义。(10)警察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任何违犯法律规定拾取或毁坏鸟卵并在该人可能使用的任何车辆、船舶或动物上查找到罪证时,警察可无须凭证制止和搜查该人和任何这种车辆、船舶或动物,并且可以拘留该人,扣留该人拥有的任何作为罪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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