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鸟类保护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3页(625字)

英国《1954年鸟类保护法案》于1954年6月4日通过,共16条。其中规定:(1)如果任何人故意地杀死、伤害或捕捉任何鸟类,或取得、损坏或毁坏正在使用的野鸟巢,或取得、毁坏任何野鸟卵将被视为违犯法案罪,如果侵害的是法案附录中规定的应特别保护鸟或鸟巢或卵,将受到特别处罚。(2)国务大臣可以就建立鸟类禁猎区发布法令。该禁猎区的任何人任何时候故意杀死、伤害或捕捉或企图杀死、伤害或捕捉任何野鸟类的,将视为违法犯罪。(3)设置任何弹簧绳套、绳子、罗网、钓钩与钩丝、毒饵或麻醉性诱饵等物件以杀死或捕捉任何野鸟将视为违法犯罪并受到特别处罚;任何人使用任何机动车辆或船只或任何飞机紧追野鸟以驱赶、杀死或捕捉该鸟,将视为违法犯罪并受到特别处罚。(4)任何人出售、出价待售或为出售而拥有野生状态下的活野鸟、野鸟卵等,将被视为违法犯罪并受到特别处罚。(5)禁止出口任何死活鹌鹑、野鸟、野鸭、野雁、凤头麦。(6)如任何人在高度、长度和宽度不是以使鸟自由展翅的任何鸟笼或其他容器内饲养禁闭任何鸟,将视为违法犯罪受到特别处罚;该鸟如参加公开展览或竞赛时,被养或被关闭时间总计不得超过72小时。(7)捕猎鸟类发放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8)建立苏格兰和威尔士鸟类保护顾问委员会以及苏格兰鸟类保护委员会,其成员由国务大臣随时指定。(9)警察可无须授权而制止和搜查被发现违犯本法案的任何人以及该人使用的任何车辆、船只和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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