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进口检疫场所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3页(258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依据本法规定的指定检疫物的检疫,须在动物检疫所的畜舍或检疫仓库实施。但是,当依据本法规定的进口检疫物不可能或不适合在动物检疫所之检疫设施中进行检疫时,当依据本法规定的出口检疫物在设施、装备等检疫条件完备的加工制品工场和货物时,或针对国内家畜防疫状况而认为没有传播家畜传染病病原体之忧虑时,可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在该设施内实施检疫。(2)对于依据第1项但书之规定的施行检疫的场所,可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而设管理兽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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