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禽传染性支气管炎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3页(185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6.6.2条规定,进口家时,进口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这些家鸡:(1)装运之日无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的临床症状;(2)饲养在某一据血清学试验确认为无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的养殖场内;(3)从未接种过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疫苗;(4)接种过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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