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地下存储废弃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7页(290字)

法国1975年《关于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的法律》规定,为在地下存储废弃物进行的对地质构造和洞穴构造的研究工作只能由土地主人进行或取得土地主人同意并向省长申报后进行;未取得主人同意的,在获得负责矿业部长和负责环境的部长联合授予的许可,并要求土地主人发表其意见后,遵照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法令的规定进行。此类许可只授予其持有人在政令划定的范围内从事研究工作的权利,不得允许任何其他人、包括土地主人,从事在同一范围内的同类工作。在作出授予此许可之前须征求有关公众和协会的意见。用于存储废弃物的地下洞穴的主人应为经营者或某公法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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