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废弃物回收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6页(462字)

法国1975年7月15日颁布《关于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的法律》规定:(1)制定本法律的目的为:预防和降低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废弃物的产生及其危害性;废弃物运输的组织、缩短废弃物的运输距离和运输数量;对废弃物、尤其对可利用物质和能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确保向公众随时通报生产、处理废弃物行动对环境和公共卫生产生的后果(法律规定的机密除外)以及预防措施和对造成损害的赔偿措施。一切在生产、加工和使用产品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质、一切被抛弃和其拥有者即将抛弃的物质、原料和产品均为本法律意义上的废弃物。(2)拥有和保留对土地、动物、植物产生危害、损害风景名胜、污染空气和水质、产生噪音和有害气体的废弃物,总之一切拥有和保留产生危害人身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废弃物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必须遵照本法律规定确保亲自或责成他人处理此类有害废弃物,以避免造成上述危害。(3)对违反本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规则抛弃、存放和处理废弃物的行为,主管当局,在履行催告手续之后,可以决定处理上述废弃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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