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森林经营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2页(568字)
尼日尔《森林法》第43条规定,任何木料购买者或持有采伐经营许可证的专职人员,或其代表被证实在其采伐场或许可证确定的林分,有除招标细则或许可证规定以外的产品,除没收和赔偿损失外,处6个月到两年有期徒刑和3万至50万法郎的罚金,或者受其中一种处罚。如果徇私舞弊,不缴纳租税将受到同样的惩处。第44条规定,任何木料购买者或持有采伐或经营许可证的专职人员或他的代表被证实在采伐场或许可证指定的林分以外的森林部分进行砍伐或收获,将按第43条规定办。第45条规定,任何木料购买者或持有采伐或经营许可证的专职人员或他的代表,搞舞弊活动,企图让第三者在其采伐场外砍伐的木料或收获的林产品通过,给人造成从其采伐场来的假象,或为这些活动提供方便的,除没收和赔偿损失外,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和5万至50万法郎的罚金,或受其中一种处罚。第46条规定,任何木料购买者持有采伐或经营许可证的专职人员对其职工在采伐场或在许可证规定的林分违法负刑事责任,对第三者犯法,他的责任权仅限于承担费用和赔偿损失。在证实违法行动后10天内,报告违法行动,并将肇事者送交最近的水利和林业官员或有关的林业站长。对肇事者始终存在罚款、没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证明违法行动不是受命于特许权者或在他的默许下干出来的,特许权者不受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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