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8页(470字)

墨西哥政府十分重视水资源管理,尤其是重视农田灌溉。1926年政府发布水法令,实行发展农田灌溉的政策,依法成立全国水利委员会。同时,国家颁布《灌溉法》。根据该法规定,以低价出售灌溉区的土地和收取低微水费的形式,给农民以补贴。二次大战后,政府发布新的水法令,于1947年将全国水利委员会升格为水利资源部。该部依据法令授权,利用政府预算拨款和外国贷款,以及收取的水费,大力兴修水利工程和维修原有工程。到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又集中财力、物力投入小型灌溉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并鼓励私人大中型农场及村社集资修建喷灌、滴灌等设施,由农业及水利资源部负责提供技术服务。另外,墨西哥还于1972年颁布《联邦水利法》,建立全国干旱地区委员会,制定开发、利用境内水资源的计划。依法制定《西北部水利资源计划》、《墨西哥湾水利资源规划》。为全面加强水资源管理,1992年12月,墨西哥联邦议会正式通过新《水法》。该法重申国家对水资源的控制权,加强水域管理部门的职权,决定进一步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水资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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