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用益权孳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2页(220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756条规定:(1)自然孳息,在用益权人权利的存续期间内产生的,为用益权人所有。(2)土地的耕作人,对其耕作付出的劳动及费用,有向自然孳息的收获人请求相当赔偿的权利。但赔偿金不得超过自然孳息的价值。(3)物的非产出物或非收获的组成部分,仍属于物的所有人。第768条规定:(1)土地用益权人须注意不得过度使用供役地。(2)因过度使用土地而收获的孳息,归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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