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伐树指令执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0页(590字)

英国《林业法》第24条规定:(1)在下述情况下,本条规定应予适用:没有按照伐树许可证的条件,作应做的工作;没有执行林业委员会的伐树指令。(2)林业委员会可以通知负有责任的人,要求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采取通知规定的措施,以作弥补。(3)如果通知中规定的期限期满之后,仍未按通知的要求采取措施。根据下条规定,林业委员会可在其土地上采取行动。(4)在不损害前款规定的林业委员会的权力的情况下,对本条规定的通知所要求采取的行动,凡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者,应是犯罪行为,经裁判应处罚金,罚金不得超过50英镑。对犯罪的起诉可在提起诉讼之人最初发现犯罪后的6月内进行,但提起诉讼不得在犯罪日起的二年以后进行。(5)对按本条规定通知要求他进行工作或采取行动的人,应按要求办理。不考虑与通知有关的树木或土地所涉及到的任何租约、契约合同。第26条规定:(1)林业委员会在行使权力时,派人在土地上采取措施,由此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林业委员会向被通知人追偿。(2)在行使其上述权力时,林业委员会可以运走、保留、或出售所砍伐的树木;当树木所有人按规定办法提出请求时,林业委员会在合理地扣除支付的有关费用后,付给所有人相当于树木价值的金额。(3)在无明确的相反协议条件下,由于个人执行通知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应由个人付给林业委员会的费用,都认为应由其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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