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税减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7页(329字)

越南《农业税法》第26条规定,用于农业生产的开荒地,从首次收获季节起按以下免税:(1)对种植当年作物的土地:免3年;(2)对种植多年的作物的土地,除种植茎类作物外,免1年。第27条规定,对山区地,人们新迁移定耕、定居、生活还未稳定的地方或在高山地区,如果生产还很困难,则省人民委员会或相当级别行政部门审查、决定农业税的减、免年限。第28条规定,由于天灾造成庄稼受到以下严重损害时,农业税可以减或免:(1)对种植当年作物的土地:计税产量从15%到50%的损失可以减税;计税产量达50%以上的损失可以免税。(2)对种植多年作物的土地:计税产量从30%到70%的损失可以减税;计税产量达70%以上的损失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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