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森林用地编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7页(393字)
台湾《森林法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1)森林用地之编定,由林业管理机关负责商同地政机关负责推行。林业管理机关实施森林用地编定时,应会同地方政府机关调查荒山荒地之所有权,既他项权利,方位及荒废情形,择其合于森林用地之标准者,通知所有权人或他项权利人,同往测量,并绘具略图载明面积、地形及定着物、所有权等事项。(2)经济部、内政部共同为前项之核定后,公布于当局政府公报,并递行县政府揭示,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其不服核定者,得于收受通知30日内提起诉愿。第6条规定,编定为森林用地之土地,不得供他项使用,但经经济部会同内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第7条规定,私有土地,编为森林用地后,如有暂供他项使用之必要者,土地所有权人或他项权利人,应自编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分呈经济部及内政部核定之。森林用地已划为保安林地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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