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吸收外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9页(229字)
缅甸1988年11月颁布《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该法律规定,缅甸政府对外商的资产和各种合法利益给予保证。缅政府在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内不收归国有。任何外资企业,从开业第一年起,连续3年免征所得税,如果该企业对缅甸经济发展贡献较大,还可根据其效益情况继续适当地减免税收。外商和外籍职员可将外汇按规定汇往国外。外资企业可招聘外国专家和技术人员。除此,根据缅甸《国营经济企业法》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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