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5页(595字)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判决认定的事项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受理和审理。它来源于古罗法,是一项古老的诉讼法原则。罗马共和国时期实行一审终审制,一事不再理便是与之相联系的一种原则。该原则在近代为世界各国所普遍继承和发展。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5条第1款规定:“确定判决的效力,其利与不利,及于当事人、在诉讼系属发生后当事人的承继人以及作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间接占有人而占有系争物的人。”原《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29条规定:“民事案件诉状的受理,如法院已就同样当事人、同样标的、同样案由的争议作出了判决,而且判决已经生效,或者法院已作出裁定接受原告人对诉讼的放弃,或批准当事人和解,审判员可拒绝受理诉状。”现代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古罗马时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并有了很大发展。首先,现代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必然与一审终审制相联系,生效判决往往是经过了二审甚至三审才作出的。其次,一事不再理原则并非任何情况下绝对适用。现代各国大多规定有再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对于有错误的裁判,可以通过上述程序进行纠正,因而,克服了古罗马时期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所可能出现的错误裁判得不到纠正的缺点,使得在保持判决稳定性的同时,又能保证判决的正确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