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吸收外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9页(217字)

柬埔寨于1989年7月颁布《外国在柬埔寨投资法》。该法律规定,外商在柬埔寨投资活动期间,柬方保证不对其资产以行政手段征用、没收或国有化。外资企业每年可交纳全部利润的15-20%所得税。对有价值的自然资源开发,应交所得税超过20%。外商将其利润汇往国外时,应交纳5%-10%的汇出税。出于鼓励外商的特殊情况下,税款可部分或全部减免。外商可按本法规定将经营中获取的利润和财产转移到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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