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森林管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8页(689字)

赞比亚《森林法》第68条规定,林业部长得以法定文件制定贯彻实施本法规定之条例。在不违背前述权限原则下,林业部长得具体制定下列内容条例:(1)国有森林和地方森林的勘查和划界;(2)国有森林和地方森林的保护和管理;(3)国有土地、托管土地、保留地上树林的利用、保护和种植;(4)砍伐和采摘林产品的禁令和规则;(5)有关林产品和其他要求许可的行为所应交纳的费用和价格以及计算或者确定该费用和价格的方法;(6)许可证的扣留、发放、中止、取消、没收、延期以及免费或者减费的发放许可证;(7)有关要求许可之林产品和其他行为所交费用的征收和处理;(8)有关许可证持有人交付保证金、保证书、保证人、担保品、损害赔偿金、因未完成或违反许可证规定条件或因犯森林罪而被没收、充公金额的规定;(9)林产品的采集、加工或者处理;(10)木材和林产品的打号以及木材号锤的制造,占有和使用;(11)保存记录和由从事采伐、采摘、搬运、加工、处理、运输、出售或者使用林产品的人提交的报告书;(12)建筑物、公路、轨道、索道、水道、桥梁、锯木厂、贮木场和水利设施的修筑建筑和使用;工厂、机器、设备的建立和操作;(13)违反本法或实施森林罪而采伐或者采摘的林产品的扣押、扣留和处理;(14)国有森林、地方森林和国有土地、托管地、保留地内伐区的防火和灭火;(15)林产品之公路、索道、水路运输,可能造成公路、索道、水路阻塞行为的禁止;(16)林业人员的训练;林务员和其他林务官员的资格、条件;(17)为了本法的目的而被使用的其他形式;(18)应由本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