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投弃行为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3页(213字)

韩国1992年《水质环境保全法》规定:(1)任何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准做符合如下条例之一的行为:向公共水域或山林,倾倒特定水质有害物质或产业废弃物;向公共水域倾倒粪尿、动物的尸体垃圾或污泥;在公共水域洗车。(2)环境处长官认定由第一项各类行为使公共水域或山林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危险时,可以命令其行为者清除该物质。只是在不知行为者时,可以对物质排出处的占有者、管理者或所有者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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