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排放设置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3页(270字)
韩国1992年《水质环境保全法》规定:(1)事业者为保证排放设施和防止设置的正常运营、管理,要任命排放设施管理人,并申报环境处长官,要改任排放设施管理人时也如此。(2)事业者要监督排放设施管理人履行管理人的职责。(3)事业者及排放设施和防止设置者,不准妨碍排放设施管理人对排放设施和防止设置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并接受他的业务检查。(4)排放设施管理人的管理范围及排放设施管理人的资格标准要按总统令确定。其遵守事项要按总理令确定。(5)排放设施管理人违反此法时,环境处长官可以命令变更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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