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水资源使用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4页(452字)
肯尼亚水法律中,对水的使用权作出以下规定,民用用水在建有工程和关系到私有水的其他情况下,都要经过许可。还规定,地役权作为用水权的辅助权,两者均由国家水管部门授予。根据水法律规定,因民用需要使用公共水,只要不采取工程措施可以不经许可。同时允许在距地面一定深度处抽取地下水;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抽取水库的水。上游沿岸占有者可以将水供民用和牲畜使用,但不可因任何理由把水用尽。水法律还规定,不遵守颁发用水许可证的任何一项规定,如不交付水税、水费的,均将失去用水权。凡危及公共卫生者则吊销用水许可证。优先权,规定,承认生活用水有优先权。有益用水,规定,沿岸土地占有者可以取用公共水作为民用,而不需政府允许、批准或特许。只要有公共道路所有公民均可以从河中取水,供民用。用水灌溉应获得政府同意,由国家负责修建灌溉工程。还规定,水力发电,或工业、矿业用水前需经许可,排入公共下游水道的水量,以及工业废水净化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在内河进行商业航运,每年需经政府批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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