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业金融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7页(280字)

台湾1986年《农业发展条例》第5章农业金融与保险中规定:(1)政府应设立农业金融策划委员会、策划审议农业金融政策、农业金融体系、农贷计划、农贷利率及农贷资金筹措分配等事项,其设置办法由行政当局规定;(2)为协助农民取得农业经营所需资金,政府应建立农业信用保证制度,并予奖励或补助;(3)为安定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社会,促进农业资源的充分利用,政府应举办农业保险;农民团体办理的农业保险,政府应予奖励与协助;(4)农业生产因灾害受损,政府可协助融通资金,辅导其迅速恢复生产,并按勘报实欠条例减免田赋或实施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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