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林木繁殖材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4页(234字)
丹麦政府在提高林业集约经营问题上,特别重视树种的种源选择。1981年颁布新的《林木繁殖材料条例》。新《条例》根据欧洲共同体提出的方针,把挪威云杉、欧洲冷杉、欧洲落叶松、日本落叶松、西特卡云杉、黑松、花旗松、山毛榉、白蜡、挪威槭等28个树种列为主要造林树种。《条例》规定,作为采集种子的林分要得到国家林业部门(中心苗圃、树木园)的认可和鉴定。繁殖材料从采集至销售地都不许混淆。实行定向引种,进口繁殖材料要进行种源监督。
上一篇:日本1980年林种调整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