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共水域防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3页(217字)
韩国1992年《水质环境保全法》规定:(1)对公共水域的占用者,予以认可的行政机关要附加防止公共水域污染的必要条件。(2)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内容、防止水质污染的方法等必要事项要由总统令确定。(3)环境处长官认定为因洗涤剂的使用有可能使公共水域的水质遭受污染时,要向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请示对洗剂的代替、洗剂的制造、贩卖及使用剂量等警告。有关行政机关的首长没有特殊理由时,要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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