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0页(527字)

1961年科威特独立后,陆续制定一些有关管理市政、农业和工业用水的使用、排污以及水质控制等方面的法令。在没有成文法律条款规定时,国家依据传统习惯法来决定水资源管理问题。关于水权,科威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国家的自然资源都是国家财产,国家掌管水的使用权。根据穆斯林传统习惯法规定,少量的家庭用水抗旱用水,允许私人使用。根据法令规定,开发海水净化工厂、自流井,建设城乡供水系统和农业灌溉设施,应由国家核准和承建;家庭、城市和工业用水许可证应由水电部批准;农业用水应由农业司批准。关于用水优先权,政府法令规定优先权次序为:(1)生活用水;(2)市政和供旅游设施用水;(3)营造森林用水;(4)工业用水;(5)农业用水;(6)私人花园用水。各种法令对全国专业用水、排水、水费、污水和水质控制,以及给水设备的建造、操作、维修、保养和违法处罚等作出系统规定。关于水资源管理机构,根据法令规定,水电部是国家负责供水的政府主管机构。水电部水利司负责家庭、市政、乡村用水供应工作;公共事务部农业司负责污水处理工厂、农业灌溉工作。有关国际间用水事务,由科威特政府直接负责。每个部在一定行政权限内,对法令实施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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