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水资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0页(516字)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位于亚洲西南部。该国利用运河和地下管道灌溉,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近几个世纪以来,治理洪水、管理河渠和地下管道的法则,一直未改变过。穆斯林法、当地的惯例和伊朗的法律,都反映了水的合理利用和管理的重要性。现在的水法是20世纪初制定的。近些年,水资源开发很快,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工程管理机构职责进一步明确,1964年成立了水电部,实现了集中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对水资源管理体制作出了一次重要改革。随后,该国于1968年重新颁布了一个完整的水法。现在伊朗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法律、法令、法典已近20件。主要包括:当地惯例和什叶派穆斯林水法,《民法典》、《1930年农业银行法规》、《1973年关于荒废土地给予灌溉信贷的法规》、《1962年土改法》、《1968年水国有化法令》、《1969年土地征用细则》、《1969年地下水资源细则》、《1969年关于河流、山溪、天然河道保护区域和灌溉工程的实施细则》等。根据《1968年水国有化法令》规定,该法生效后,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防护的法律,不得与该法抵触。另外,伊朗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水电管理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