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8页(945字)

民事诉讼中,案件的受诉法院不具有对案件的管辖权,从而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是在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错误地行使了管辖权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项补救性措施。管辖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前提;没有管辖权,对案件审理就失去了依据。因此案件的受诉法院,在依法不具有对案件管辖权的情况下,错误地行使了管辖权,就应当依法定程序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保证法院之间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移送管辖也是裁定管辖的一种,其实质是案件的移送。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6条对移送管辖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第一,适用移送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案件未被法院受理仅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只能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移送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案件属受诉法院管辖,是当事人起诉必备的条件之一,也是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没有管辖权的法院错误地受理了案件,应当适用移送管辖。但是如果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先行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行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第三,受移送的法院必须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从而使移送管辖纠正法院行使管辖权错误的目的真正实现。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适用移送管辖由移送法院作出裁定,该裁定对受诉法院具有约束力,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将案件再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得将案件退回原移送法院;如果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以避免案件反复移送,增加诉讼时日,影响对当事人权益的及时保护。同时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或当事人所在地变更等为理由,将案件移送至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见管辖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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