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污染总量控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2页(175字)
韩国1992年《水质环境保全法》规定:(1)环境处长官认定区域或特别对策地域内作业场密集,水质污染状态超过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的环境基准,并对公民的健康、财产或动植物的生育造成重大危害时,可以对该区域作业场排放的污染物质进行总量控制。(2)第1项规定总量控制的项目、方法及其他必要事项要由总理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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