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保护协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0页(240字)
1991年4月15日,法国颁布法律规定:(1)从事保护自然、保护环境领域的活动满3年,并定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协会可以获得主管行政机关的认可。(2)被认可的协会均被要求参加以保护环境和保护自然为宗旨的公用事业机构的行动。(3)被认可的协会可以行使它对违反本法律有关规定以及对它们所保护的集体利益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害的违章行为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4)任何以保护自然和保护环境为宗旨的协会都可以对任何与它有关的损失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
上一篇:英国区域渔业环境咨询委员会立法
下一篇:法国部级环境机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