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植物贸易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8页(863字)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十二国农业部长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关于植物有害生物的法令》,这项法令规定了一些植物检疫新措施,决定让某些植物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商承担一些新义务。法令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原产欧共体的有潜在危险的植物产品进行产中责任检疫。要求从1993年起有潜在危险的商品(有可能传带病虫害的植物或植物产品),都必须符合统一的植物健康标准。为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从一个病源点传到某一个成员国,将对商品实施检疫,检疫确定在生产地点进行,即产中检疫。如果产品符合检疫要求的健康条件,允许自由流通,否则,该商品的流通和使用将受到限制,甚至被销毁。(2)实行植物健康通行证制度。要求只有随附一份植物健康通行证的正式标签的情况下,有潜在危险的植物才能在欧共体内流通。这种欧共体内统一的正式标签,由负责产中检疫的官方机构(地方植物保护处)签发,并贴在同一批次的同种植物产品上。标签必须注明,植物产品符合欧共体内同一的健康标准,必须标有生产或销售植物产品的企业的登记注册号码。(3)建立保护区。法令把欧共体领域重新划分为若干保护区,以满足植物健康的一些特殊要求。建立保护区由成员国提出,但应自我表明,不是出自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要求在保护区进行生产活动的生产者,必须采取比其他地区更为严格的植物健康措施。保护区禁止危险性地区的销售者进入,除非这些销售者接受检疫并确认其产品无病虫感染。(4)非成员国的产品在进境时必须检疫。法令规定在非成员国产的植物产品进入欧共体时,必须进行检疫。每个成员国必须确定进境口岸名单,必须具备完成检疫任务的必要手段。产品经检疫合格且需健康通行证时,用产地检疫证换取标明进口商的登记注册号码的通行证。为了方便植物产品进入欧共体领土,须事先商定,进口商可到原产地进行检疫。(5)提出辅助措施。决定成立一个欧共体植物健康监察处,其职能是协调每个成员国实行的检疫方法和手段,并制定统一的证书纲要和销售纲要,统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措施和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