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森林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4页(346字)

埃塞俄比亚1980年《关于保护和开发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公告》第2条规定,在本公告中,除依上下文含义另有要求者外:(1)“管理局”是指根据本公告第8条所设立的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开发管理局。(2)“森林”是指根据国有林公告,私有林和防护林,并将包括育林的土地,以及经管理局根据本公告确定的森林。(3)“林产品”包括圆木、树干、烧材、纸浆材、木炭、树皮、树根、树枝、树脂、香料以及林中收获的蜂蜜或单宁。(4)“凯倍儿所有林”是指凯倍儿农民协会根据公告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拥有的任何森林或城市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拥有的任何森林。(5)“部”,是指农业部。(6)“人”,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7)“国有林”是指根据本法公告第5条第1款中规定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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