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进出口启运卫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7页(749字)
指《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中的成员国应遵守进出口启运前和启运时动物卫生措施方面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各成员国应允许出口本国用于繁殖、饲养和屠宰的动物并认真鉴定,出口的动物应来自无A类疾病的畜牧场且在非疫区;根据进口国的要求,上述动物发运前可依照本法典进行某些生物学试验和预防接种以及消毒灭虫工作;上述动物启运离境前,可在饲养动物的畜牧场或在隔离检疫场进行观察,如无A类疾病或其他传染病时,可用特制运载工具将其运至装货地点,不得在途中停留,不准和其他易感动物接触;从产地畜牧场起运供繁殖、饲养或屠宰用的动物时,应履行进出口国家之间双边协议。(2)各成员国只能出口健康的精液、胚胎/卵、孵化蛋;这些动物产品应来自兽医当局管理下的、无A类疾病且不在疫区的人工授精中心、采胚场或农场。(3)各国在动物、精液、胚胎/卵,或孵化蛋出口后,如在出口动物的同时,在产地畜牧场、集中饲养中心或市场上,在某些疾病潜伏期内发生A类疾病,则出口国应通知受货国家以及必要的过境国家。(4)在动物、蜜蜂、精液、胚胎/卵、孵化蛋和蜜蜂子脾起运前,在装货前24小时内官方兽医应出具一份与国际兽疫局规定的格式相一致的证书,并用进、出口国双方同意的文字填写,必要时,还应征得过境国家的同意。(5)国际旅行的动物,在启运前,没有国境检查站的港口、机场或行政区的兽医当局可进行健康检查,防止装运已感染或怀疑感染了任何A类疾病或其他传染病的动物,避免传播媒介或传染源进入运输工具内。(6)每个成员国只能出口健康的可供人类消费的肉类和动物产品,并附有国际卫生证书,其格式须与国际兽疫局规定格式相一致;用作动物饲料、制药或工业用的动物产品,应附有与国际兽疫局规定格式一致的国际卫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