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法律施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9页(297字)

台湾1975年5月12日修正发布《水利法施行细则》。共10章186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第2章水利区及水利机构,第3章水权,第4章水权的登记,第5章水利事业的兴办,第6章水的蓄泄,第7章水道防护,第8章水利经费,第9章罚则,第10章附则。其中第1章总则中共18条,对水利法中的地面水、防洪、御潮、灌溉、排水、洗碱、保土、蓄水、放淤、给水、筑港、便利水运等用词含义作出进一步注解和说明。还规定,台湾当局及水利主管机关为经济部;水利法所称市,以直辖市、省辖市为限;主管机关对水资源有关的土地,可商请地政主管机关依法划定一定的限度不得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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