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气象观测环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0页(322字)

韩国1996年《气象业务法》规定,气象厅长认为为气象观测,必须拆除对观测有碍的建筑物、植物及其他障碍物或变更时,需向市长、县长、区厅长提出排除障碍物或变更的意见。市长、县长、区厅长事先征得其所有者或占有者的同意后,方可拆除或变更。市长、县长或区厅长欲排除障碍物,却难以征得所有者或占有者同意时,在不严重损伤障碍物的现状基础上,可强行采取排除或变更措施。并将其意向及时通知所有者或占有者。气象厅长以及气象厅长委托和经批准的气象观测申告者等所设置和使用中的“气象等”观测设施,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破坏或毁损。违反本规定破坏气象设施或阻止和损害其效力和使用者处3年以下惩役或处以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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