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区域渔业环境咨询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9页(497字)

英国《环境法》第13节第1条规定,机构的职责如下:(1)建立和设置由非机构的,但被机构认为是对控制地区的不同地方的鲑、鳟渔业、淡水渔业和鳗鱼渔业有利益的人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2)同委员会就机构履行其职责的方式进行协商。第2条规定,如果在征得大臣同意后,机构作了决定,那么机构的职责就是同这些委员会或者同决定中规定的委员会就下述内容进行协商:(1)机构按照或者依据作为本决定主要内容的娱乐、保护或者航海有关的法律行使职责的方式;(2)可以作为本决定主要内容的与娱乐、保护或者航海相关的事务。第4条规定,由前述第1条规定的建立和设置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建立和设置下列委员会:(1)控制区里的每一个被机构认为是目前适合于看做符合本节目的那个地区的一个区域的咨询委员会;(2)机构认为必须代表这一地区不同地方咨询委员会的利益。第7条规定,机构必须:(1)向依据本节建立并维持的任一区域或者地方咨询委员会的主席支付任一大臣可以决定的酬劳费、出差费及其他津贴;(2)以全部或者部分偿还酬劳损失、出差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等形式,支付任一大臣可以决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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