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尔士环境咨询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9页(185字)

英国《环境法》第11节第1条规定,国务大臣将建立并维持1个咨询委员会,就影响在威尔士行使机构职能的事务向他提供建议。第2条规定,委员会由国务大臣随时任命的人员组成。第3条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第4条规定,国务大臣可以通过全部或者部分偿还酬劳损失、出差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等形式向委员会成员支付他可以决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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