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49页(112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事实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中国当时集体的国家元首。根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之前,由政协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中包括"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而在全国政协全体会议闭会以后,就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权力是很大、很广泛的,包括:①组织并领导整个国家政权,如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②立法权,如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③决定权,如批准、废除或修改中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规定,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制定、颁发并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等等。④任免权,如任免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成人员,任免驻外国的大使、公使和全权代表,根据政务院的提议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大行政区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员,等等。⑤监督权,如政务院必须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它也有权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等。⑥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⑦筹备并召开全国人大会议。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实际上具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中央权力的高度集中,可以说是新中国建国初期政权建设上的一个突出特点。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全国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1人组成。其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该委员会的会议,并领导该委员会的工作。1949年10月1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一次委员会会议,除了宣告中央人民政府成立、选举委员会的秘书长等等之外,还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从1949年10月到1954年9月,委员会共召开了34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条例、决议和决定。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已不复存在,它的大部分职权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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