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49页(34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协助者,也是主席缺位时主席职位的继任者。1954年和1982年的宪法,都曾对副主席的职位作过相应的规定。在产生、资格、任期、辞职、罢免等方面,均与主席的有关规定相同。但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也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如代替主席接受外国的使节等等,而且他在这样代行主席的那一部分职权时,具有与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所处理的国务也具有与主席处理同等的法律效力;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与1954年宪法不同的是,1982年宪法还进一步规定,副主席缺位的时候,也由全国人大补选。事实证明,宪法和法律关于副主席的有关规定,对于健全主席制度、充分发挥共和国主席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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