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木材工业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9页(263字)
新加坡《木材工业法》第19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未遵守、或实施了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并且本法未规定任何特殊处罚的犯罪,则应对其处以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第20条规定,在法人团体实施了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犯罪时,如果经证实,该犯罪是在该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职员、或旨在行使上述职务职权的人的授意、默许下进行的,或者可以归因于他们的某个行为或疏忽,则其与法人团体一起构成犯罪,并应对其起诉并给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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