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农业合作社贷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0页(572字)
菲律宾1963年《土地改革法典》规定,改组后的农业信贷管理局中,要有一名农民合作化运动或农民协会推荐的人选参加管理局董事会,农民代表离开农民合作化运动或农民协会其任期自然结束;农业信贷管理局的贷款业务应致力于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和经营活动;农民合作社应包括所有同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有关的合作社,负责管理和拥有农田、服务行业和农业设施。关于向合作社贷款程序和标准,《法典》规定,农业信贷管理局受权在它认为必要时才向合格的农民合作社提供各类贷款,以便有效地实施本法典;信贷管理局按照规定期限和条件提供贷款,生产贷款的年息不得超过8%,直接向农民提供贷款年息不得超过12%;合作社受权直接向其成员提供贷款年息不得超过12%;已向农业信贷管理局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有资格取得贷款;农业信贷管理局可向农民合作社提供建设贷款或购置设备贷款;农业信贷管理局有权对所有农业合作社,包括综合性合作社和农场协会,进行登记、资助和监督,并对所有农业合作社、灌溉合作社、其他合作协会、综合性合作社等提供贷款指导和帮助,已按本法典规定登记的所有合作社、协会和组织都享有法人地位。为促进农民合作社建立,《法典》规定成立提高农业生产率委员会,设立合作社处,组织开发队工作人员促进、推动和协助农民合作社、包括综合性合作社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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