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林业处罚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8页(375字)
缅甸1992年《林业法》第33条规定,林业官员可以执行与以下管理活动相关的命令:(1)对搜查到的不超过1立方米的柚木,或者保留区木材不超过30立方米,可以处以不超过1000缅元处罚并没收木材。(2)对搜查到不超过30立方米的非柚木或保留区木材,处以不超过1000缅元罚款,或当地木材价值2倍的罚款;(3)对搜查到其他林产品,不超过当地价格5000缅元的,可以处以不超过10000缅元;(4)对搜查到不可转移林产品,可以处以不超过1000缅元罚款,或该产品当地价格2倍罚款。第36条规定:(1)林业官员负责监督上述违法者向林业部门支付有关费用和罚款;(2)违法者在规定期限内如没有支付费用和罚款,林业官员将按规定处理收缴的林产品。第52条规定,应林业官员要求协助工作时,人民警察局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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