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法庭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3页(182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1)经各方同意后,审判长有权作为独立审判者听取各方的意见,并使他们之间达到某一折中的协议。(2)审判长有权作为单一审判者下达暂时禁止令和暂缓离境令。(3)在有关辖区内,水法庭的权力相当于区级民事法庭的权力。(4)根据审判要求,水法庭有权获得即使在一次开庭审理中没有收到的有关证据。
上一篇:印度邦际水法庭权力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