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8页(546字)
韩国《山林法》第121条规定,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款:(1)无本法第55条第1项规定的许可而安装制材设施者;(2)搬出不加盖第92条第1项本文规定的生产确认用印章或者不贴生产确认票之林产品者。违反第38条之规定者,处以1年以下的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罚款。第122条规定:(1)违反第41条第1项规定的义务造林者,处以相当于该造林费用之金额的罚款。(2)违反第42条第2项及第43条规定的开发或造林命令者,处以相当于造林费用金额的罚款。(3)违背第19条之规定的许可目的或者命令者,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4)对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无第45条第1项之规定的注册,从事种、苗贩卖业者;违反第46条、第47条第2项及第54条第1项前段及同条第2项之规定的添附、禁止或命令者。(5)违反第95条第1项之规定的义务者,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第123条规定,对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1)违反第50条第2项、第53条第2项、第68条第2项之规定的命令者;(2)无第100条第1项之规定的许可,用火或持火进入者;(3)违反第100条第2项及第3项之规定的义务、禁止、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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