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8页(805字)
日本《山林法》第197条规定,在森林中窃取其产品者,作为森林盗窃,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第198条规定,森林盗窃为在保安林区域内所犯者时,处以5年以下的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第201条规定:(1)收受森林盗窃的赃物者,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2)对森林盗窃的赃物进行搬运、窝藏、明知故买或介绍买卖者,处以5年以下的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第202条规定:(1)向他人的森林放火者,处以2年以上有期徒刑。(2)向自己的森林放火者,处以6个月以上7年以下的徒刑。(3)在前项的场合,当延烧到他人的森林时,处以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徒刑。(4)在前二项的场合,其森林为保安林时,处以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第203条规定:(1)因失火而烧毁他人的森林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2)因失火而烧毁自己的森林,由此而造成公共的危险者与前项亦同。第204条规定,对于第197条、第198条及第202条的未遂罪,予以处罚。第205条规定:(1)违反第21条第1项或第22条的规定者,处以5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在这种场合,其烧荒的森林为保安林时,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2)违反第21条第1项或第22条的规定由此而烧毁他人的森林者,处以10万日元下的罚金。在这种场合,该森林为保安林时,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第206条规定,符合以下各条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1)违反第10条之2第1项的规定,进行开发行为者:(2)违反依第10条之3的规定的命令者;(3)违反第34条第1项的规定,采伐保安林或保安设施地区的区域内森林的树木者;(4)违反第34条第2项的规定,采伐竹子、损伤树木,放牧家畜,拾取杂草、落叶或落枝,或采掘土石或树根、开垦及其他进行变更土地的形状和性质的行为者;(5)违反依第38条的规定的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