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森林执法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6页(363字)
尼日尔《森林法》第33条规定,本法确定的不法行为,按上级规定由公共事务部进行起诉,不妨碍刑事诉讼法授予的权力。正式护林人员有权向司法机关陈述案情,并取得其结论的支持。他们坐在检查官右边,衣着制服以公开身份参加开庭审判。第34条规定,森林水源部部长或其代表有权在最终裁决前后对违犯森林法的行为进行调解。后一种情况下,是在罚金、没收、费用和赔偿损失方面进行调解。第52条规定,凡有意对林业部门的人士执行任务设置障碍的,除构成造反情况外,处10天到6个月有期徒刑和5000法郎至50万法郎的罚金,或受其中一种惩罚。第54条规定,罚金、调解和赔偿损失所得的1/10给水利和林业人员。倘有可能也分给处理有关林业违章事件的司法警察局官员。这1/10的一部分可分给与森林警察局合作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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